治理開發(fā)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12-15 |
| 發(fā)文單位 | |||
| 文件號 | |||
| 摘要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促進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fā)工作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開發(fā)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1996]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四荒”資源使用權的一切轉讓及其相應治理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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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12-15 |
| 發(fā)文單位 | |||
| 文件號 | |||
| 摘要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促進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fā)工作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開發(fā)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1996]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四荒”資源使用權的一切轉讓及其相應治理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