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地下水管制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02-06 |
發(fā)文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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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民國(guó)91年02月06日訂定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xiàng)規(guī)定訂定之。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地區(qū)(以下簡(jiǎn)稱管制區(qū)):一、臺(tái)北市、高雄市、臺(tái)中市、臺(tái)南市。二、臺(tái)北縣之三重、蘆洲、五股、板橋等鄉(xiāng)(鎮(zhèn)、市)。三、屏東縣之佳冬、林邊、枋寮、新埤、新園、東港、滿州、枋山、車城、恒春等鄉(xiāng)(鎮(zhè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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