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12-11 |
發(fā)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民國91年12月11日訂定第1條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第2條 公私場所排放廢(污)水于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區(qū)域每日達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后始得排放;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放。第3條 依前條規(guī)定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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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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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號 | |||
摘要 | 民國91年12月11日訂定第1條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第2條 公私場所排放廢(污)水于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區(qū)域每日達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后始得排放;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放。第3條 依前條規(guī)定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