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七條除農業(yè)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征收。農業(yè)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在省內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財政、地稅機關決定。
第十九條跨市、縣(區(qū))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yún)^(qū)域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
第二十條建立地方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作征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納稅人根據(jù)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或者發(fā)電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發(fā)電量征收水資源稅,并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lián)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以此計征水資源稅。
礦產品開采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guī)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且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法核定最大取排水量的或者核定最大取排水量不準確的,按照噸礦產品取排水量進行折算,其中:煤炭開采按噸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開采按噸原油取排水6m3核定,其他礦產品開采按照行業(yè)用水定額確定,適用稅額為當?shù)氐叵滤愵~。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和地方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水資源稅開征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四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可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zhèn)公共供水征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負擔。
第二十五條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資源稅收入按照3∶7的比例在省與市之間分配。
第二十六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tǒng)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統(tǒng)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陜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wǎng)/中國固廢網(wǎng)/中國大氣網(wǎng)“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huán)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huán)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lián)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住建部、國家發(fā)改委、水利...
近年來,隨著中央層面的逐漸重視,...
010-884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