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包括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行政管理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包括對直接責任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設備供應、運行、管理、維護等工作的直接責任人,以及該人員的部門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等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水利部按照管理權限責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直接對農村供水工程問題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八條
對直接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責任追究。
農村供水工程直接責任單位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見文末附件3。視問題嚴重程度,確定是否對行政管理責任單位進行追責,但通常不高于對直接責任單位的追責等級。
第十九條
對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對于通報問題拒不整改或一年連續(xù)被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建議停職、調整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規(guī)章規(guī)定的責任追究。
對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直接責任單位或行政管理責任單位實施。視問題嚴重程度,由行政管理單位確定是否對直接責任單位的部門責任人或領導責任人進行追責,但通常不高于對直接責任人的追責等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十八條(三)(四)項和第十九條(三)(四)(五)項實施責任追究:
(一)因管理原因發(fā)生重大停水事故(連續(xù)停水斷水超過1個月,且供水影響人口超過1000人);
(二)因管理原因供水水質嚴重超標(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且供水影響人口超過1000人);
(三)其他嚴重問題。
第二十一條
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等級責任追究的直接責任單位和行政管理責任單位,由水利部在官方網(wǎng)站公示1個月。
第二十二條
對于農村供水工程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設備供應、檢驗檢測等責任主體存在的問題,由水利部責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建議地方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水利部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問題清單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建議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對相關行政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一)故意隱匿問題的;
(二)玩忽職守對重大問題失察的;
(三)濫用監(jiān)督檢查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國家及被檢查單位秘密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村供水工程監(jiān)督檢查時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農村供水工程監(jiān)督檢查管理辦法違規(guī)問題分類
2.農村供水工程問題確認單(式樣)
3.農村供水工程直接責任單位問題責任追究分類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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